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部门概况  资源建设  服务指南  联系我们 

指南

当前位置: 首页 > 服务指南 > 规章制度 > 正文

图书馆读者违章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19   访问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资源是全校师生的共同财富,其所有权归学校所有。爱护文献信息资源是每位读者应尽义务。

第二条  为了充分利用文献信息资源,保护学校的国有资产,维护图书馆的正常秩序,创建文明、安全与和谐的学习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对读者的违章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二章 违章行为及处理

第四条  一般违处理                                                

不遵守借阅规则,有意扰乱借阅秩序,经批评教育无效者,劝其离馆根据情节,取消其一个月借阅资格,同时通报其所在二级学院进行处理;

在馆内随地吐痰、乱丢杂物、吸烟、吃零食者,批评教育并责成其清扫;  

冒用他人校园卡,一经发现立即扣留校园卡,并追查校园卡来历,视情况给予取消其借阅资格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处理。使用他人遗失的校园卡借书以窃书论;

损坏图书馆设施,须赔偿材料及修理费或按原价赔偿意破坏者送校安全保卫处处理。破坏防盗装置和纸质图书、纸质期刊磁条者按窃书处理。

对占座、随意堆放物品者进行批评教育对多次违犯者,视其情节,通报其所在二级学院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条  借阅逾期处理

有过期图书不清还者暂停借阅图书权限待归还后恢复借阅权限

第六条  图书污损处理

使图书、报刊有污渍、水渍、勾画、涂抹、批注、圈点、变形等,均属污损行为。污损图书、报纸、期刊,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处理

)污损较轻,如铅笔圈点、涂划,经处理基本能复原者,对其批评教育并暂停入馆权限1周

污损较重经处理尚能利用,暂停入馆权限2周

污损严重,已无法修复,对其批评教育,暂停入馆权限3周,并按丢失书刊进行赔偿;故意撕页、挖剪图书导致内容残缺不全者,严肃批评,按丢失书刊进行赔偿,并暂停入馆权限4周,报学工部(处)及所在二级学院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图书遗失处理

(一)丢失图书,允许以同书的原版本赔偿(同一出版社新版本需经审核通过后才可抵赔)

(二)如经努力仍无法获得同版图书进行赔偿,按以下情况处理:

2000年(含)后出版的:按原价赔偿

1999以前出版的:提供影印本或按照影印成本赔偿

第八条  窃书处理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偷窃书刊行为对窃书者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视其情节、态度上报学工部(处)及其所在二级学院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未办理借阅手续而将书刊带出外,经提醒仍不听者;

私自将未办理外借手续的书刊藏匿于身上带出者;

盗用他人校园卡或用他人遗失的校园卡借书刊者;

“掉包”还书以次充好、撕割章页导致书刊内容残缺者;

(五)破坏防盗检测装置和纸质图书、纸质期刊磁条者。

第九条  违规使用有偿电子资源

不得违规使用学校购买的各类电子资源;不得将个人帐号提供给校外人员使用本校电子资源,更不允许利用获得的文献资料进行非法牟利;违规下载图书馆电子资源数据,依据登录时间及造成的损失,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通报批评,直至报学工部(处)及所在二级学院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章 违章处理程序

  读者到图书馆总服务台办理缴纳赔偿手续,所缴纳的赔偿金从其本人校园卡中扣除相应款额,所扣款额上缴学校财务处对拖欠或拒绝缴纳赔偿金者,图书馆有权停止其在图书馆享受的各种服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