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资源是全校师生的共同财富,其所有权归学校所有。爱护文献信息资源是每位读者应尽义务。
第二条 为了充分利用文献信息资源,保护学校的国有资产,维护图书馆的正常秩序,创建文明、安全与和谐的学习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对读者的违章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二章 违章行为及处理
第四条 一般违章处理
(一)不遵守借阅规则,有意扰乱借阅秩序,经批评教育无效者,劝其离馆。根据情节,取消其一个月借阅资格,同时通报其所在二级学院进行处理;
(二)在馆内随地吐痰、乱丢杂物、吸烟、吃零食者,批评教育并责成其清扫;
(三)冒用他人校园卡,一经发现立即扣留校园卡,并追查校园卡来历,视情况给予取消其借阅资格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处理。使用他人遗失的校园卡借书以窃书论;
(四)损坏图书馆内设施,须赔偿材料及修理费或按原价赔偿;故意破坏者送学校安全保卫处处理。破坏防盗装置和纸质图书、纸质期刊磁条者按窃书处理。
(五)对占座、随意堆放物品者进行批评教育;对多次违犯者,视其情节,通报其所在二级学院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条 借阅逾期处理
有过期图书不清还者暂停借阅图书权限,待归还后恢复借阅权限。
第六条 图书污损处理
使图书、报刊有污渍、水渍、勾画、涂抹、批注、圈点、变形等,均属污损行为。污损图书、报纸、期刊,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处理:
(一)污损较轻,如铅笔圈点、涂划,经处理基本能复原者,对其批评教育并暂停入馆权限1周;
(二)污损较重,经处理尚能利用,暂停入馆权限2周;
(三)污损严重,已无法修复,对其批评教育,暂停入馆权限3周,并按丢失书刊进行赔偿;如故意撕页、挖剪图书,导致内容残缺不全者,严肃批评,按丢失书刊进行赔偿,并暂停入馆权限4周,报学工部(处)及所在二级学院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图书遗失处理
(一)丢失图书,允许以同书的原版本赔偿(同一出版社新版本需经审核通过后才可抵赔)。
(二)如经努力仍无法获得同版图书进行赔偿,按以下情况处理:
2000年(含)后出版的:按原价赔偿;
1999(含)年以前出版的:提供影印本或按照影印成本赔偿。
第八条 窃书处理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偷窃书刊行为,对窃书者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态度上报学工部(处)及其所在二级学院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未办理借阅手续而将书刊带出馆外,经提醒仍不听者;
(二)私自将未办理外借手续的书刊藏匿于身上带出者;
(三)盗用他人校园卡或用他人遗失的校园卡借书刊者;
(四)“掉包”还书以次充好、撕割章页导致书刊内容残缺者;
(五)破坏防盗检测装置和纸质图书、纸质期刊磁条者。
第九条 违规使用有偿电子资源
不得违规使用学校购买的各类电子资源;不得将个人帐号提供给校外人员使用本校电子资源,更不允许利用获得的文献资料进行非法牟利;违规下载图书馆电子资源数据,依据登录时间及造成的损失,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通报批评,直至报学工部(处)及所在二级学院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章 违章处理程序
第十条 读者到图书馆总服务台办理缴纳赔偿手续,所缴纳的赔偿金从其本人校园卡中扣除相应款额,所扣款额上缴学校财务处。对拖欠或拒绝缴纳赔偿金者,图书馆有权停止其在图书馆享受的各种服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